「沈阳」城市道路照明设计中光源的选择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中光源的选择

  1.快速路和主干路宜采用高压纳灯,也可选择发光一极管灯或陶瓷金属卤化物灯;

  2 次干路和支路可选择高压钠灯、发光二极管灯或陶瓷金属卤化物灯;

  3 居住区机动车和行人混合交通道路宜采用发光二极管灯或金属卤化物灯;

  4 市中心、商业中心等对颜色识别要求较高的机动车交通道路可采用发光二极管灯或金属卤化物灯;

  5商业区步行街、居住区人行道路、机动车交通道路两侧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可采用发光二极管灯、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或细管径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

  6.道路照明不应采用高压汞灯和白炽灯。

  7.当采用发光一极管(LED) 灯光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光源的显色指数(Ra)不宜小于60;

  2.光源的相关色温不宜高于5000K,并宜优先选择中或低色温光源;

  3.选用同类的色品容差不应大于7SDCM;

  4.在现行*标准《均匀色空间和色差公式》GB/T7921规定的CIE1976均匀色度标尺图中,在寿命周期内光源的色品坐标与初始值的偏差不应超过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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